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对质量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抓好质量提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动质量提升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由省质监局牵头协调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抓好我省贯彻落实工作。为此,省质监局在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深入基层调研、借鉴外省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研究制定我省《实施意见》,经过专家论证、法律咨询、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实施意见》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后,于2018年6月14日由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7月5日,省委、省政府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三项内容。其中,主要目标,提出到2020年全省质量方面的8个量化指标,涉及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筑等重点领域,既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涵盖《指导意见》全部指标要素,又反映我省当前质量工作合理预期,与省政府质量强省实施意见等“十三五”时期重要文件确定的目标相衔接。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在产业发展和提升重点的把握上,紧扣吉林发展实际和发展要求,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百姓关注的热点,提出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产品、消费品、食品与药品、中小企业、工程建设、进出口商品、公共服务等9个重点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明确各重点领域质量提升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在总结我省质量工作机制建设、质量奖励制度实施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质量发展政策、加强质量基础建设、强化质量督查考核等4个方面的政策制度。这些措施既综合考虑比较全面,也着眼具体便于操作,力求为《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与政策支持。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党管质量。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健全党管质量工作领导体制机制,统筹质量发展规划、质量强省建设、质量提升行动、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确保党在质量工作中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坚持质量第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增强“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丰富、扩大质量提升范围,把质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全领域,有效发挥质量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战略性、基础性、支撑性作用,充分释放“质量红利”。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为根本目的,以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和工作方向,科学把握质量发展的内在矛盾及其瓶颈短板,突出关键问题、难点问题集中发力、精准攻坚,持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的质量获得感。
四是坚持突出主体。突出企业在质量提升中的主体地位,以激发释放供给主体质量提升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施策“靶向”,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政策引导激励,努力营造同市场完全对接、充满竞争活力的质量发展环境。
四、《实施意见》主要作用
我省自2012年起实施质量强省战略以来,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质量发展能力持续增强,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我省质量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一是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片面追求速度和数量、忽视质量和效益的问题;二是质量创新不足,产品质量竞争力不强,附加值不高,知名品牌和拳头产品偏少;三是一些企业质量诚信意识缺失,粗制滥造、制假售假等质量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四是在监管体制机制上,一些重要质量领域的部门监管职责还有待进一步理清,部门合作、质量共治格局有待深化,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针对我省质量发展水平和存在的问题不足,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将质量强省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了到2020年全省质量提升的目标任务,通过开展质量提升行动,使全省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改善,质量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升,使高质量发展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调与主线,为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