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成就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吉林省民政事业“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优抚安置保障体系、社会管理体系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各项民政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推动吉林振兴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社会救助体系日臻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先后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特困群体救助工程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在全省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开展了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试点,全面实施了“救急难”工作,编密织牢了基本民生保障的“安全网”。社会救助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在全省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运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机制,畅通了服务困难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在省、市和县分别成立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救助事业局(中心)”,形成上下对应、职能统一的“三级”工作机构,确保了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十二五”期间,全省城乡低保年均保障人数稳定在83.47万人和79.36万人左右;累计投入235.11亿元,比“十一五”增加103.95亿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从月人均267元和年人均1582元提高到403元和2719元;补助水平分别从月人均226元和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339元和1552元。全省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投入31.15亿元,比“十一五”增加14.94亿元;年均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157.9万人,年均直接医疗救助71.8万人次,其中,重特大疾病救助3.84万人次。2015年临时救助制度建制以来,全省累计支出资金1.13亿元,重点救助困难家庭和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特殊家庭及其成员10.4万户次13.48万人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大厅(窗口)覆盖全省900个乡镇(街道),全省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总人数达到4857人。慈善救助长足发展,累计募集善款9.3亿元,通过开展情暖万家、慈善日、圆梦大学等救助项目,使用慈款8.5亿元,救助困难群众210万人次。
(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加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较好保障。省市县三级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系进一步健全,构建了政府主导、减灾委综合协调、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省市县三级救灾减灾综合指挥体系;建立了汛前减灾委成员及联络员调整更新机制和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汛前灾情预测分析及重特大自然灾害会商制度;在全省9340个行政村建立了18700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全省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69个,实现省市县三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全覆盖。总面积6.6万平方米,共储备2大类14个品种的救灾物资,可以满足23.5万人应急安置之需,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全省累计下拨救灾资金20.4亿元,妥善保障了2600万(次)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为老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全省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1474个,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416个,建成农村养老服务大院3770个,全省各类养老机构达到1928个,床位总数14.7万张,入住老人86722人,床位利用率63%,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超过国家确定的每千名老人30张床位的工作目标。提高困难老人保障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采取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共培训养老护理员6390人,培训率达到61.2%。
(四)社会福利制度更加健全,困难群体幸福指数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稳步提高,全省共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3.766亿元,保障供养对象12.1万人,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年人均2700元和1700元提高到4200元和2800元;投入近7000万元,资助全省336所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完成维修改造任务。精神病患者救治能力明显增强,全省7所民政办社会精神卫生机构床位总数达4120张,收治精神病患者2975人;全省集中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50元。儿童福利事业加快发展,全省共有儿童福利机构25所,总床位数4186张。全省共有孤儿5275人,其中,集中供养1564人,月人均补助标准1115元;分散供养3711人,月人均补助标准789元。福利彩票事业快速发展,共销售福利彩票153.05亿元,筹集福彩公益金44.47亿元。
(五)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有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稳固。持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全省12.5万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年均增幅15%左右;从2012年起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给予一定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住院基本医疗费报销比例达到100%,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圆满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任务,投入资金3.2亿元,完成全省12618座散葬烈士墓和685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迁移、整合、改造任务。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出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置退役士兵2.1万人,接收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1032人,接收无军籍职工1338人。强化军供保障能力,完成了长春市、四平市、白城市、敦化市、通化市和梅河口市等6个军供站的设备更新和设施维修改造,每年完成近8万人次的保障任务。推进双拥工作创新发展,以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为引领,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扎实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等特色双拥活动,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不断夯实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六)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基层民主选举扎实推进。2012年,修订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吉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城市社区居委会完成第八、第九次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率达33.7%。村委会完成第九次换届选举,直接选举率达100%。基层民主管理成效明显。2014年,省民政厅出台了《吉林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吉林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试行)》《吉林省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吉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全省实现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居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全覆盖。完成了224个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的排查整治任务。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县、镇赉县被命名为“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基层民主协商全面推进。2014年,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基层民主协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工作。长春市朝阳区社区协商“4335”模式被民政部评为“2014年度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提名成果并在全国推广。201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社区服务设施显著改善。建成500平方米以上社区服务场所1410个,占城市社区总数的99.6%,平均面积达638平方米,达到民政部提出每百户居民拥有20平方米社区用房的要求。建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3787个,占全省村总数的40%,平均面积为300平方米。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和宽城区率先实现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得到加强。选聘1003名30岁以下的大学毕业生到社区担任居委会主任助理。省级财政每年投入7393万元,为社区“两委”成员每人每月补助500元,居委会成员报酬基本达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每月达4496元。社区工作者的基本社会保险得到全面落实,有的地方还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在职体检等政策。2014年,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吴亚琴被中央宣传部授予“时代楷模”称号,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社区工作者楷模”称号。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社区服务管理方式,全省所有社区全部建立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承接政府公共服务,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整合辖区内各种便民利民资源,打造“一刻钟”便民利民服务圈。建立居民议事厅4000余个,建立社区管理网格6000余个,实施精细化服务管理。在长春市二道区启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建成8个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11个部门145项服务纳入信息平台,方便居民办事。社区建设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从2014年起,各级财政每年新增列支1.83亿元,作为社区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累计投入资金1169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和谐社区建设取得优异成绩。有1个市(长春)、6个区、8个街道、39个社区分别荣获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城区、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称号。
(七)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发展,城乡居民福祉日益增强。审慎开展行政区划调整,撤销扶余县、九台市,设立了扶余市、长春市九台区,对部分中心城市进行扩容,提升核心城市竞争力;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设立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优化我省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扎实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全面完成第三轮省级界线联合检查,保障了我省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加强地名管理,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圆满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采取下放审批权限、实行直接登记、实施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全省共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17195个。不断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共办理结婚登记113.3万对,离婚登记47.3万对,办理涉外送养188例。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累计投资近5亿元用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全省死亡城乡低保对象免除6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共为6万名死亡困难群众家庭减免丧葬费用近6000万元。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累计投入救助专项经费2.8亿元,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9.2万人次。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全省累计开发社区社工岗位2103个,街道(乡镇)社工岗位897个,全省529个民政事业单位已有428家开发设置了社工岗位。培训各类社工人员31870人;组织学历教育录取7000人。全省共有36个县级单位落实了社会工作师或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助理社工师50-100元、社工师100-200元。
二、形势研判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是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攻坚时期。“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脱贫攻坚进入冲刺期,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同过去30多年相比,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由高速增长遗留的矛盾问题已累积到爆发阶段,而推进未来发展又将产生新的矛盾和问题。当新旧矛盾交织叠加在一起时,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风险加大。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战略期正在消失,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高风险窗口期。民政事业面临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省民政工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工作,奋发有为,狠抓落实。一是准确把握脱贫攻坚的新要求。脱贫攻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是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省委、省政府提出,到2018年实现“三确保、两不愁、三保障”。这是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更是向全省人民作出的承诺,必须如期全面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关键是要在提高精准度上下功夫,在精准施策上出实招、在精准推进上下实功、在精准落地上见实效。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救助、医疗救助、灾民救助等重要职能,按照省委、省政府“七个一批”的要求,我们要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坚持把重点放在兜底保障脱贫上,做好低保政策和扶贫政策衔接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实施精准救助、科学救助、兜底救助,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一个也不能少”地进入小康社会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准确把握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新要求。在社会深刻变革的态势下,民政部门在扩大社会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以有效回应社区居民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推动传统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的自治和服务功能,把社会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居民互助服务的有机结合、共同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多受益。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主体和依托作用。三是准确把握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要求。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和财政收入放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生保障投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难免带来权力、利益调整变化,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民政部门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供给者。要大力推进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农村社区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城乡社区协同发展。不断规范殡葬、婚登、收养、地名等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健全社会养老体制机制,创新供给方式,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以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形式参与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快形成民政事业与社会力量互联、互动、互补的局面,切实提高民政部门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四是准确把握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时代要求。民政部门业务多元、政策性强,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坚持依法行政,对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群众利益意义重大。我们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立法滞后、执法薄弱、监督不力等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法治队伍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推动和保障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五是准确把握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新要求。我国新一轮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实施阶段,这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民政部门要积极跟进军队改革的步伐,加强和改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优抚安置对象的根本利益,推动全面实施强军战略不断取得新进展。破解军民融合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引领,以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动力,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积极提升困难群众发展能力为根本,以培育发展社会力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抓手,全面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全面提升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兜底作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支持作用、在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开创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第一。主动适应积极民生的发展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拓展、深化和提升民政工作对基本民生、基本权益的保障职能。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指引、评价、检验民政事业发展的最高标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兜住民生的底线,维护生存的尊严,努力在服务人民群众中实现民政事业的新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坚持发挥各级政府在民政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制定政策、强化监督等举措,用市场的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积极调动民政领域体制内外各种相关主体积极性,搭建多方参与平台,为社会力量增权赋能、提供资源和发展空间,推动政府与社会之间形成更为均衡的双赢格局。
——坚持统筹发展、整体推进。统筹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大力支持和加强农村民政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民政工作薄弱地区加快发展步伐,缩小区域之间发展差距。统筹推进业务领域协调发展,既要注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又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尊严;既要注重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又要注重促进基础设施和管理规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既要注重公共财政投入,又要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和利用社会资本,增加发展动力,提升民政事业整体发展水平。
——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用改革的思维和创新的方法解决矛盾、破解难题。以解决民政工作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快民政事业改革攻坚步伐,重点破解民政发展难题,推动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着眼民政工作法治化建设,积极推动民政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水平。着力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研究和把握民政事业发展规律和属性,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民政具体工作中的运用,增强政策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
四、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全省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为总目标,以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和创新社会治理为核心任务,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制度体系科学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确化建设,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困难群体福利保障制度;建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与社区自我服务相协调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建立设施完善、行为规范、服务高效和监管有力的民政专项事务服务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兜底作用明显提升。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全面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更加科学高效,减灾救灾保障更加有力,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9073”养老服务格局;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市场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和产品齐全,各类资源互动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营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推进建立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体系。进一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全面构建城乡一体、保障有力、服务专业、覆盖全面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作用更加凸显。城市社区建设提档升级,农村社区建设全面展开,社区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构建机构健全、设施完备、主体多元、供给充分、群众满意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全省城乡基层民主建设深入发展,城乡社区协商全面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基本建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机制,加快形成政社分开、责权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重点围绕“一老一小一特”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推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常态化。建立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义工)“两工联动”机制,通过“社工带义工”、“义工助社工”,引领志愿(义工)服务队伍规范发展。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持作用积极有效。健全完善优抚政策法规,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力度,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强化优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能力,建立优抚社会化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拥军优属、关爱功臣的浓厚氛围。全面落实退役士兵、军休干部安置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健全和完善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就学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体制,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完善促进军供站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逐步使全省军供站建设水平更加平衡,布局更加合理,保障更加有力。
——社会服务的支撑作用全面拓展。构建与依法行政、城镇化进程、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内容丰富、标准规范、方便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划、地名、界线公共服务体系。平安边界创建深入推进,边界地区更加和谐稳定。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城乡殡葬服务网络,继续实施困难群众惠民殡葬政策,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救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形成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
五、主要任务
(一)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全面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力争2020年在社会救助管理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1.实施脱贫攻坚低保支持计划。每年按照省确定的最低指导标准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确保到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大力推动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建立按居住证申请低保制度和低保认定量化评审制度,逐步推进保障标准、保障内容、保障资金、保障管理服务的城乡统筹。探索制定区域性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全面实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财力状况相匹配、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的调整机制。
2.城乡医疗救助。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坚持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与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同步实施、共同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救助封顶线达到3万元;逐步建立完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因病致贫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起助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救助封顶线达到1.5万元。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衔接以及与临时救助、慈善帮扶和社会力量捐赠的衔接,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医疗“急难”问题,不断缓解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3.自然灾害救助。完善灾害救助政策和保障机制,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以受灾群众自救为主、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灾害保险为补充的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增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能力。组织及时和精准的灾害救助,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临时救助。全面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加强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和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家庭或其他居民家庭的救助。发挥综合临时救助的作用,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主动发现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开展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对接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救助渠道。全面推行“救急难”工作,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
5.慈善救助。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引领,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和监管等制度,推进慈善事业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各级各类慈善组织,到2020年,实现省到村的“五级”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建立健全一支以专职人员为主体,志愿者为补充的慈善工作队伍。逐步建立募集善款总量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机制,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更加紧密,困难群体救助及时有力。注重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救助资源有效统筹。健全监管体系,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真正得以落实。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工作激励、税收优惠减免、慈善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政策较好得以落实,逐步形成慈善工作队伍人才集聚、社会参与活力增强的局面。
(二)防灾减灾。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谋划,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加强减灾救灾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建设吉林省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平台,加强与各涉灾部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与协同服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信息集成和处理水平。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
2.加强防灾减灾社会动员能力建设。联合教育部门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提高公众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完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合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结合全省“防灾减灾宣传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城乡基层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备灾能力。
3.加强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协同联动机制。
4.加强自然灾害损失评估能力建设。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综合评估机制,提高灾害评估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灾害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农业、农房等商业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拓宽灾害风险转移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政府和商业保险协同的灾害风险分担机制。
5.加强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整体性开发防灾减灾人才资源,扩充队伍总量,优化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结构,推进防灾减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以防灾减灾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各类灾害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以防灾减灾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的防灾减灾队伍。加强各级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储备能力建设。新建改扩建30个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保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有不低于12万人紧急转移安置之需的救灾物资,切实提高救助保障能力。
(三)社会福利。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进一步提高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加快推进福利服务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努力建设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发展新格局。
1.实施养老服务普惠推动计划。一是机制推动。以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逐步拓展服务领域和范围。采取“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完善新增床位补贴、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居家失能护理补贴以及投融资、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与相关领域互动发展。二是能力推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全省养老床位总数达到24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6张。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不断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采取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等多种方式,有效衔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提高老年人就医、康复、护理水平。三是人才推动。采取岗位培训、职业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具有国家初级以上资质的护理员达到40%以上。完善专业社工人才引入机制,推动养老机构设立职业社工、心理、营养、管理岗位。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四是科技推动。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推广利用民政公益热线12349开展养老服务,实现老年人需求与服务供给的有效对接。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
2.孤残儿童养育。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鼓励和支持人口在50万以上或孤儿较多的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儿童福利院或在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儿童部。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福利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残疾儿童脑瘫康复基地,到2020年实现每个地区1个,提高重病重残儿童康复护理水平。推动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资助困境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拓展“明天计划”工作,把资助对象从机构内孤儿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资助范围从手术救助、脑瘫康复向医疗救助和综合康复延伸,逐步扩大救治病种。
3.残疾人福利事业。实施并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通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康复辅具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继续推动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实现地级城市全覆盖,支持现有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改扩建,并争取在2-3个人口较多的县(市)新建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鼓励并支持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医疗资质等级评定,促进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医疗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探索推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托养机构发展,实现精神障碍患者分级分类保障,进一步减轻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床位压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托养机构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4.福利彩票发行。坚持“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的方针,不断优化玩法结构、拓宽销售渠道、完备基础设施、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文化建设,整体提升全省福利彩票工作的发展能力。树立大市场、大营销的理念,以改革开拓手段,创新运行机制,扩大市场销售,保持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稳步发展。
(四)拥军优抚安置。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抚恤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军休安置和管理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双拥创建活动,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1.实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计划。重点加强军民融合体制机制研究,不断搭建新平台、探索新办法、拓展新路子,强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保障,努力构建资源共享的格局。创新、深化和拓展社区拥军工作,健全完善基层拥军组织和服务网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组织搭桥、全社会参与、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社会化拥军服务新模式。加强边境地区平安建设,抓好军警民共建基层组织活动,持续开展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边防和偏远艰苦地区基层连队活动,建立“一对一”帮建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部队建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2.抚恤优待。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力度,探索建立集保险、补助、优惠三位一体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新模式,全面实施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一站式”结算服务,逐步提高各类优抚对象医疗报销比例,分类实施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补助,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制度,落实各项住房优惠优先政策。积极探索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体制创新,从编制、经费、职能等方面探索优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优化完善以及服务对象范围的动态调整。落实吉林省光荣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优抚医院医疗巡诊和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活动,全面提升优抚事业单位的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健全烈士褒扬工作机制,全面规范烈士评定、烈属优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等工作。
3.退役安置。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要求,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合理安排培训经费。加强就业服务和指导,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到2020年全面建立以培训促就业的安置模式。
4.军供保障。加强对军供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调整建设布局,加大改造力度,完善军供站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民政部提出的“维修简陋的、更新老化的、填补必需的”要求,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快军供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补充,并将军供站设施维修、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5.军休管理。适应新时期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改革,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完善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体制和交接安置办法,完成军休干部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
(五)基层民主和城乡社区建设。城乡基层民主建设深入发展,城乡社区协商全面推进,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1.实施社会治理“三社联动”推进计划。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积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专业社会工作嵌入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之中,力争到2020年,绝大部分城市社区和多数农村社区形成及时回应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体系。重点抓好“三个联动”:一是资源联动。整合社区各类专项服务设施,建立和完善覆盖全体居民、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强化社会工作服务功能,拓展社会组织孵化职能,优化“三社联动”资源。二是项目联动。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和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建立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社工团队执行项目、面向社区实施项目的机制,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为保障、项目化运作为纽带的“三社联动”新途径。三是信息联动。运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推动智慧社区建设,加快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立“三社联动”信息媒介,为“三社联动”提供技术支撑。
2.基层民主建设。全面推进村(居)民自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坚持和发展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比例达到50%。深入开展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积极探索网上论坛、民主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保障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要求,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3.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治理体制,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基层自治组织体系,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服务相互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按照试点先行、探索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总体思路,在街道(乡镇)建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统一应用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工协同”的“一门式”工作模式,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推进社区减负工作,清理社区组织承担的不合理行政负担,推动形成参与广泛、权责明确、协调有力、资源整合、运行高效的现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落实基本社会保险政策,建立工资报酬联动增长机制。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群团组织,壮大社区管理和服务力量。建立培训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社区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有阶段、有重点地持续推进,把全省行政村全面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农村社区。
(六)社会组织。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契机,持续推动社会组织体制机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我省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1.登记改革。围绕分类登记管理原则,建立直接登记与双重负责相结合的混合型登记制度。制定并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具体办法,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下放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实现社会组织登记证、税号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
2.政社脱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归社会组织原有属性。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建立退出机制,形成良性竞争,增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
3.完善监管。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日常监管、诚信建设、等级评估与执法查处有机结合。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
4.优化发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转移职能指导目录,加快政府职能转移,逐步将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事项、技术服务事项等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政府采购、定向委托、合同管理、集中支付”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促进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总结推广长春市绿园区、宽城区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经验,建立涉及组织孵化、专业培训、管理咨询等内容的公共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对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
5.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各地人才培养统一规划,落实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就业培训政策,建立从社会组织中选拔和招聘优秀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执法经费和执法装备,提升管理效能,为社会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理顺党建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率,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专项社会事务。主动适应社会变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提升社会事务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事务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提高社会事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实施专项社会事务提升计划。专项社会事务是民政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守底线、增加供给、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民政专项服务能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重点抓好“四个提升”:一是提升区划地名管理水平。合理调整和优化我省城市行政区划结构,加强调研论证和改革创新,重点推进长吉图先导区的城镇化进程。开展撤乡设镇、乡镇撤并、乡镇改设街道工作,出台我省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标准,规范行政区划管理。全面开展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建立完善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推进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按国家要求按时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继续深化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开展各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建立界线管理和谐稳定长效机制。二是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倡导和推广绿色节地生态安葬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广树葬、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等绿色生态葬式葬法,逐步减少散埋乱葬现象的发生,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水平。合理规划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基本殡葬服务及延伸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目标。加强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注重节能减排。依法依规做好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管理,加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力度,推动村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三是提升婚姻和收养服务水平。坚持依法登记,规范服务,推进管理服务一体化。完善全省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网络化、标准化管理。加强婚姻登记颁证制度和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规范婚姻家庭辅导的范围、内容和形式,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改善基层婚姻登记机关人手紧缺、婚姻服务拓展工作难开展的现状。加强收养登记制度建设和法制培训,解决收养管理制度缺失和预收养对象归口管理问题。建立健全国内收养评估体系,落实国内收养评估制度,促进国内收养工作健康发展。四是提升流浪乞讨救助水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帮助困境儿童解决生活、监护、教育等问题,构建“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和体系。整合优化流浪救助机构现有资源,建设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救助工作队伍及专业社工队伍建设,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救助保护。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救助服务能力。推动解决长期滞留人员救助难题,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安置渠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有效机制。
(八)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素质能力适应构建和谐吉林的需要,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1.加强职业能力建设。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体系,到2020年,累计培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万名,打造一支具有深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以及由高级社工师和督导人才组成的高层次专业社工人才队伍。
2.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社区公共服务平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到2020年,确保每个城市社区至少有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每个乡镇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并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3.培育民办服务机构。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保障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到2020年,培育发展300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4.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到2020年,为“三区”培养300名急需紧缺社工专业人才,每年组织选派30—40名社工专业人才到“三区”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为“三区”社工专业人才到发达地区实践锻炼创造条件。
5.创建社区示范社工站。抓好民政部确定的我省首批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创建城区、社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在全省社区开展示范社工站(有服务平台、有专业队伍、有实务服务、有培育机制、有激励措施)工作,争取到2020年,全省50%社区社工站达到示范社工站标准。
(九)民政发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省民政事业发展需要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化理念和意识在全省民政系统深入普及;基本健全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体系,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建立完善民政标准化工作推进和保障机制,深入开展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建设,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
1.建立健全民政标准体系。系统分析社会组织、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社会事务、社会工作、民政信息化等民政领域标准现状与需求,建立健全民政标准体系总体框架。针对民政各项业务领域管理需求,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推进民政业务管理标准化建设;针对民政行政管理岗位权责的需求,认真细化工作流程,积极推进民政内部管理标准化建设;针对民政工作对象的现实服务需求,严格规范民政窗口单位办事程序,积极推进民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实现全省民政标准覆盖范围由分散化向系统化转型升级。
2.加强民政地方标准建设。围绕推进全省基本社会服务均等化、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服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重点在养老服务、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社会救助、减灾救灾、殡葬、社会组织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领域和民政业务,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做好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套衔接,支持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推动标准化示范创建。引导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参与全国和全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化试点单位深入开展标准化工作。在全省范围内选取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地区和民政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快建立本地区本单位民政标准体系。开展民政标准化试点评估,形成一批标准化建设示范机构,在最大范围内推广试点经验和制度成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
4.培育制定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支持民政单位、城乡社区和社会团体组成联盟,积极响应民政事业发展对标准的需求,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具有竞争力、能填补现有民政标准空白的联盟标准和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5.强化标准实施和监督评估。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在制定政策和履行职能过程中,积极引用和有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推进民政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民政各类管理服务的效益。通过质量检测、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定期对重点领域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标准进行修订,不断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进一步增强民政为民的能力。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民政法治建设。不断强化法治的引领作用,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美德,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政工作的能力。严格落实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履职,积极作为。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谋划民政立法,推动修订出台《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断健全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使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
(二)切实夯实民政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作的整体水平。优化政府内部资源配置,加大对基层的倾斜力度,把人、财、物更多引向基层。协调推动基层民政经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条件改善等工作,重点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短缺、服务设施简陋,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长效机制,加强民政行政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民政队伍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抓落实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强化基层民政社会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基础性、示范性的基础工程和重大项目,为民政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三)加快建立融合发展机制,进一步增强民政事业发展的实力。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大民生工作格局,优化环境,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加大财政投入,提供民政资金保障。健全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完善社会捐赠和社会互助的动员机制,通过制度建设、金融创新、优惠政策落实、补贴机制建立等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积极开展向市场和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利用民间的技术和管理运营能力,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顺应“互联网+”、大数据等发展趋势,积极探索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新途径,建立民政工作大数据中心,加大民政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工作手段的创新与变革,实现互联网与民政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民政服务水平和效益。
(四)不断加强监测评估,进一步增强民政规划落实的效益。强化《吉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指导地位,使民政工作年度计划与“十三五”规划衔接,形成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布局。建立“十三五”规划和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政策制度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加强跟踪监测,把监测贯穿于决策、部署、实施和落实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全程监督。采取重点业务工作单项评估与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相结合、年度评估与日常评估相结合、实地检查评估与其他方式随机评估相结合、民政自身评估与委托评估相结合等方法,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注重评估结果运用,既把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工作成绩的重要标准,作为评价政绩的主要依据,又将评估结果作为发现问题、寻找对策、推动发展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