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聚乳酸产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品供应,根据《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省政府令第244号)精神,按照《关于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66号)要求,报备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发改委负责全省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报备工作,地方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地聚乳酸制品生产企业向省发改委报备生产能力信息。
二、在吉林省境内依法注册、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企业,以聚乳酸为主要原料生产日用包装材料、医用材料、婴童产品、日用品、纤维制品、工程塑料等产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标注聚乳酸制品标识(见附件1),需报备生产能力信息。
三、企业报备生产能力信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表(见附件2)
2.聚乳酸制品项目合规文件(项目备案、能评、环评批复、规划许可、土地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5.原料采购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
6.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已报备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及时抄报同级工商、质监、商务、环保、城建等部门,并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五、已报备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将作为市场监管检查和相关政策支持的依据。
六、企业已报备生产能力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当主动申请变更原报备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原报备信息。
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备聚乳酸制品生产能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