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12年4月23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批准实施。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将会极大地促进和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规范有序、又好又快的发展。省林业厅就《规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划》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具有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美化环境、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种功能。我省湿地资源较为丰富。全省共有湿地面积172.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9.2%。其中天然湿地102.5万公顷,占全省湿地总面积的59.3%。有国家级重要湿地8处,分别为向海国家重要湿地、莫莫格国家重要湿地、松花江三湖国家重要湿地、查干湖国家重要湿地、大布苏国家重要湿地、月亮湖国家重要湿地、龙沼国家重要湿地和长白山熔岩台地沼泽区国家重要湿地。其中,向海湿地已于1992年被评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目前,全省已建立湿地保护区18处,其中有11个保护区先后晋升为国家级,有省级湿地保护区4处,湿地保护小区3处。已建立湿地公园10个,其中有7个为国家级湿地公园。我省湿地主要特点是:类型多、分布广、区域差别显著,生物多样性丰富。全省湿地共有4大类16型,其中河流湿地3型,湖泊湿地3型,沼泽湿地6型,人工湿地4型。东部主要是长白山区的森林沼泽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中部主要是以江河湖泊为主的湖泊湿地;西部主要是松花江、嫩江流域为主的内陆河流及平原沼泽湿地。有湿地野生动物30目59科297种,湿地高等植物112科253属613种,其中濒危重点保护物种70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的领导下,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湿地保护管理仍面临着很多困难和问题,天然湿地数量减少、功能下降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因此,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高度,抓紧制定出台一个全面的、系统的、符合我省实际的湿地保护规划,为加强全省湿地资源保护、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功能作用提供指导和依据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基于此,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以《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为指导,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布局,以保护和恢复自然湿地、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加强湿地法制建设、宣教、科研、监测和国际合作,逐步建立实行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多种功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规划》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以科技为先导的原则。四是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的原则。五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三、《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整体架构是怎样的?
答:《规划》以“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考虑,把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湿地纳入规划范围。《规划》全文共分六章,第一、二、三章从我省湿地资源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并根据湿地功能区的不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适应性管理策略。第四章为《规划》的主体部分,从湿地保护、湿地修复、合理利用及能力建设等方面明确了湿地保护的重点任务。其中湿地保护是核心,重点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增加有效保护面积。在湿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模式。第五、六章进行了效益评价并制定了保障措施。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完善投资机制,强化指导服务,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四、《规划》实施后要达到怎样的目标?
答:通过实施规划,使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高效运行,管理能力显著提高;湿地法制体系健全,执法能力增强;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湿地总面积有所增加,力争使53%的自然湿地和90%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并形成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良性循环。
五、《规划》作为全省第一个湿地保护十年规划,其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和科研宣教工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湿地法制体系,提高法规制度的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在巩固保护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新建国际重要湿地3块、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4处、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12处、湿地保护小区20处、湿地公园20个。五是积极开展湿地恢复,科学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模式。
六、我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分布广,区域差别显著,那么《规划》针对不同的湿地区域,采取何种不同的管理方式呢?
答: 此《规划》以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基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考虑了全省各区域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把我省湿地区划为东、中、西部三个功能区,并根据湿地类型与功能的不同及其在各区域中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所能发挥的作用进行了主导功能定位,提出对三个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管理,即:对东部水源保护与涵养区,要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对中部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区,要在加强沿江沿河湿地保护的同时,积极探索综合利用模式,适度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对西部生物多样性保育与水土调控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建立长效补水机制,恢复退化湿地。
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湿地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等活动也越来越多,《规划》对“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问题是怎样阐述的?
答:湿地保护的目的是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湿地资源。因此,《规划》突出了“保护”的理念,从有利于正确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出发,对湿地可持续利用问题作出了相应阐述。《规划》中提出的湿地利用,是指因地制宜的、合理的、综合性的利用,是建立在保护基础之上的、有利于湿地保护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利用。《规划》明确规定利用湿地资源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等活动,必须遵循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保护优先原则。湿地资源利用必须坚持在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退化、湿地景观不破坏的前提下进行。
二是科学规划原则。湿地资源利用必须在湿地保护规划的框架内开展,未列入规划的不许开发利用。
三是严格管理原则。湿地资源利用项目必须通过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并到湿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可持续原则。湿地资源利用必须重视湿地综合效益的发挥,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并重,提高湿地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八、湿地保护管理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涉及到多个部门和领域,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要加大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按照中央投资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筹措资金。对《规划》中涉及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与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省林业厅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类征占用湿地项目,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严格监管,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规划》总体实施情况。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的具体指导、支持和协调配合,共同落实《规划》任务,着力推进湿地保护体系能力建设、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体系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九、实施《吉林省湿地保护规划》有何重要意义?
答:通过《规划》的实施,将使我省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湿地涵养水源、蓄洪防旱、调节气候、降解污染、美化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不仅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尤其是通过改善生态环境所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