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发展环境
一、取得成绩“十二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步入健康发展轨道,特色优势资源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整体趋好,绿色转型发展潜力逐步释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长足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稳步提高,民生不断改善,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民族文化事业日益繁荣,各民族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绩斐然,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巩固,为“十三五”时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存在问题
民族地区因自然历史等综合因素,仍属于欠发达地区,脱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与省内其他地区发展差距依然存在。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贫困人口依然庞大,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脱贫任务艰巨。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经济优势,产业基础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问题较为突出,自我发展能力相对不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产品供给不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难度大。森林湿地生态功能依然脆弱,修复、保护生态系统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民族交往过程中由文化、经济利益等引发的矛盾和摩擦仍然存在。
三、机遇挑战
“十三五”时期,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地缘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呈现新的特点,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东北亚局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地缘政治关系多极化不断向纵深发展,地区不稳定、不确定、不平衡因素显著增多,发展面临的地缘风险挑战加大。同时,随着我省改革攻坚进入深水区,民族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任务日益繁重,民族地区协调各方面关系、承受各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压力呈现加大趋势,面临脱贫攻坚和实现全面小康双重任务、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重责任、加快发展和维护团结稳定双重压力。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区域协调有序发展,脱贫攻坚全面展开,我省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民族地区奔小康行动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方位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第二章 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遵循“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战略,紧紧围绕民族地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不能落下”总目标,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民族地区内生潜力、强化政策动力为途径,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和共享发展。着力改善民生、脱贫攻坚,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民族经济升级版;着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不断提升民族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着力保护传承发展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自力更生、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积极性,激发各族群众创新创造热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立足自身,创新驱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路径,兼顾当前与长远、突出不同区域发展重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充分调动各族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民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增强各民族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保护生态、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倡绿色消费,做大民族地区生态绿色产业,促进民族地区生态资源优势转为发展优势。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思想观念,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消除制约民族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以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为依托,大力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构筑内陆、沿边双向开放新格局。
———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确保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六、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与全省发展水平差距拉大的趋势得到遏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特色优势产业基本形成,城镇化水平显著增长,开放发展取得新突破。民生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整体性区域贫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民族教育稳步推进,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机制更加健全,人才结构更趋合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传承和弘扬,公共体育设施和民族传统体育更加普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就业、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资源优势的经济转化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民族事务治理能力显著提高。
第三章 打好民族地区脱贫攻坚战
必须把扶贫脱贫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全力打好新时期脱贫攻坚战。到2020年,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民族和区域相统筹,以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主攻方向,以更加明确的目标、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有效的行动,深入实施“六个一批”,加快解决制约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瓶颈,突出解决全省民族地区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龙、龙井、安图、汪清)、2个省级片区县(长白、图们)和西部贫困民族乡(镇)的脱贫问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如期完成建档立卡的少数民族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有序开展贫困村出列,稳步推进贫困县摘帽,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下同)
八、扎实推进精准脱贫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根据贫困人口不同致贫原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以市场为导向,加大支持力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加快培育贫困民族地区一批能带动贫困户长期稳定增收的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少数民族传统手工业。实施边境扶贫,加强基本生产生活环境改善,创造宜居生存环境,促进边境地区民族事业发展,稳边固边。积极开展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易地搬迁、金融扶贫、乡村旅游扶贫等系列扶贫工程项目,拓宽贫困人口致富门路,建立长效增收渠道。大力推广资产收益脱贫模式,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让因病致贫返贫、因残致贫、低保对象等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更多享受产业发展的成果,最大限度消除返贫现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省民委)
九、搞好政策有效衔接
积极推动扶贫开发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农村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贫困户和无稳定收入的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实现“兜底脱贫”、无缝对接,做到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对地处偏远,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恶劣的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积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依托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农业园区、工业园区及旅游景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使其早日摆脱恶劣的自然环境,做到通过移民搬迁安置一批;对因病致贫的,要加大大病统筹力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救助方式,切实提高大病救助能力,减轻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负担,逐步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做到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对守土戍边不宜搬迁的陆地边境抵边一线乡镇贫困村边民,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加大边民扶持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实施就地就近脱贫,确保边民安心生产生活、安心守边固边。(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委)
第四章 加速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民族地区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要优先纳入发展规划,优先开展前期工作、优先安排年度计划、优先组织建设。重点搞好延吉至龙井、龙井至大蒲柴河、松原至通榆等高速公路及珲阿公路延吉至安图段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加大民族地区农村通乡通村道路建设力度,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拥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快建设敦化至白河、白河至沈阳等铁路项目,扩能改造四平至齐齐哈尔、通辽至让胡路等铁路项目。迁建延吉机场,竣工松原机场,加快推进珲春、敦化等支线机场前期工作。加大国际、国内航线开发力度,将延吉机场打造成面向东北亚的门户机场。(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民航吉林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
完善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在具备条件的民族地区优先开发新能源项目,积极推进农村水电项目建设。完善嫩江干流防洪工程体系,开展界河二期治理,伊通河、牡丹江等重要支流和中小河流重点段治理,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高防洪抗旱减灾能力。西部地区以向海、莫莫格、查干湖为核心,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形成集中连片、河湖互动、动态平衡的生态群落。提高宽带网络接入能力,深入实施“宽带吉林”工程,以延边州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为重点,加快民族地区信息通信设施建设,推动宽带网络的应用普及。(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
十一、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特色优势产业
依托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资源特色、产业基础和民族特点,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民族地区开发能源、矿产、农牧、旅游、文化等资源,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着力实施特色产业工程,加快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支撑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本着“宜粮则粮、宜特则特”的原则,在稳定粮食产量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作物和特色养殖业,进一步推进农产品结构优化。加快土地流转,加大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具有本地特点和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农业。继续扶持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流通交易市场建设。大力发展民族食品工业和饮食业。积极开发满药、朝药、蒙药等系列民族医药产品,培育民族医药产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族地区企业开展合作,推动民族地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依托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优势,深挖文化内涵,注重融合发展,开发民族民俗文化、歌舞艺术、特色饮食、传统建筑等旅游资源;开发冰雪旅游、边境旅游、民俗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等特色旅游产品。打造集民族特色、边境特色、自然景观为一体的民族地区特色旅游品牌。支持延边地区创建“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边境旅游示范区”工作。(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
十二、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统筹城市、小城镇和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协调发展。加快延吉、敦化等中心城市建设,支持珲春、图们等边境城市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重点打造敬信镇、马鹿沟镇、崇善镇、凉水镇、二道白河镇、松江镇、百草沟镇、叶赫镇、东盛涌镇、王府镇、乌拉街镇等一批边贸重镇、旅游名镇、工业强镇、商贸大镇。吉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综合运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带动民间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民委)
第五章 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快推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28号),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继续高于全国民族地区平均水平。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改善办园和保教条件,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开发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满足少数民族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好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两倍核拨的政策。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健全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发挥省内外民族地区高等院校资源优势,依托省内高校“师范生免费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等项目,培养和引进少数民族师资。完善教师培训机制,继续依托“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加强民族地区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继续加强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
推进双语教育教学改革。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民族学校双语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机制。继续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继续组织开展全省“三语”基本功竞赛。积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与研究。鼓励开展朝鲜族学校课程改革实验、蒙古族学校标准音朗读蒙古语学习实验等教学改革实验。做好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牵头做好东北三省朝鲜族中小学朝鲜文版教材编译、出版、协作和审查工作。鼓励各级文化和出版部门编辑出版教辅材料和民族文字版课外读物。大力开展民族文化教育。把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列入民族学校教学内容,构建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地方课程,支持民族学校设立民俗文化展示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民委)
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突出办学特色,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培训全覆盖。完善人才培养政策,加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建设,继续办好高校内地民族班。认真落实和完善少数民族学生中考、高考加分政策。逐步增加省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培养计划。增加我省和内蒙古、黑龙江、河北等省(区)对等交换培养少数民族大学生人数,并逐步扩大省际协作范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完善创新政策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大众创新创业。加强科技市场建设,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动力,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布局,打造区域创新增长极,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省科技厅、省民委、省科协)
十四、加快发展民族医疗卫生事业
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体系。支持乡镇医院全面培养全科医生,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远程医疗,提升民族地区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族医药科建设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加强朝医、蒙医、满医等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加强疫情监测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传染病和重大疾病,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逐步建立与俄朝疾病防治技术交流、突发卫生事件应急信息沟通和联防联控机制,有效控制境外疫情传入。加强对朝医药、蒙医药、满医药等民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研究及应用,推动民族医药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五、积极推进民族文化体育事业
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创新发展。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文艺会演,推进民族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积极扶持少数民族特色文艺精品创作和展演,支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院团发展。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强化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加快少数民族广播影视节目翻译制作和传输覆盖等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形成有线广播电视、无线广播电视和卫星电视全覆盖,提高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节目质量。整合民族地区新闻媒体资源,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事业,着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立健全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现代公共文化需求。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水平,加快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促进民族地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增强文化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溢出共振效应,以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为突破口,以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强化市场监管为重点,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鼓励新型文化业态发展,打造一批民族地区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
十六、促进民族地区充分就业和改善民生
推动民族地区劳动者充分就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支持民族地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少数民族特色技能性产业和服务业。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建立和创办具有民族特色的就业、创业基地。培育壮大劳务经纪人队伍,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完善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操作性,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增强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继续推进“百村万户”脱贫致富工程,积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各族群众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商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
健全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支持民族地区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建立待遇合理调整机制。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政策,健全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吉林保监局、省卫生计生委)
健全民族地区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机制,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加大对民族地区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的支持力度。增加民族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投入,提高民族地区乡镇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治理水平。积极推进“气化吉林”,重点建设吉林至延吉、延吉至珲春天然气管网,到2020年,民族地区县市城区全部可使用管输天然气或压缩(液化)天然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能源局)
第六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不懈地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民族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筑以草原、湿地和天然林为主体,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安全屏障。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稳定和扩大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加快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在东部长白山生态功能区,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全面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生态移民,恢复和保护森林自然生态系统。在西部地区,实行以草定牧,严禁过度放牧、开垦草原,保持天然草原面积,恢复草原生态。全面提升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生态环保知识,推动形成绿色消费模式,增强全社会资源环境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珍惜资源、保护生态成为民族地区的主流价值观。(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
十八、推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民族地区循环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体系。完善民族地区再生资源利用体系,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行动,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节约集约利用民族地区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加强全过程管理,实施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幅度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太阳能、风能、水能,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
十九、推进环境污染治理
推进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在民族地区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促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治理,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推动工业企业烟气达标改造,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扬尘和社会生活污染防控,严格秸秆露天焚烧监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和人居环境安全。坚持城乡环境治理并重,统筹城乡供水、改水改厕和垃圾污水处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生态保护奖惩机制。(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七章 推进全方位开放合作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前沿作用。推动民族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积极融入陆上国际经济走廊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拓展开放型经济新空间。依托东北亚和中韩自贸区等区域经济合作平台,促进民族地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机制创新,主动对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加快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长春办事处、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省旅游发展委、省科技厅、省民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二十一、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
强化民族地区边境建设,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积极支持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发展教育、卫生计生、文化、科技事业,全面提升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能力。支持边境地区旅游、资源加工、民族工艺等特色产业发展壮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少数民族增收致富。建立边境村屯常住居民补贴机制,完善边境县(市、区)生育配套政策,引导育龄群众按政策生育,稳定边境地区人口数量。加强边境村屯规划建设,全面开展村屯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美化,不断改善边境民族地区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强边境地区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省民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
二十二、扩大沿边对外开放合作
支持民族地区开放发展。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沿边开发开放,全面提升民族地区开放型经济水平。依托独特地缘优势,推动民族地区积极参与国际区域开发和经济合作。构建以珲春为战略支点的“一带一路”向北开放新门户、新平台。加快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和龙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中俄跨境经济合作区、中朝合作开发罗先经贸区、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推进安图双目峰口岸建设。协调并推动联合国有关发展机构在民族地区开展相关工作。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支持民族地区建设。继续鼓励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援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交通运输厅、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长春海关、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长吉图办)
第八章 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
二十三、提升发展基础条件
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升级完善工作。重点加强和完善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移动网覆盖、宽带通信和“快递下乡”工程,加强农村电商、快递揽收配送网点建设,利用村委会、供销超市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农村快递服务。开展人口较少民族聚居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优化村庄布局,鼓励和支持农民建设富有锡伯族民族特点的新型住房,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改圈以及绿化美化力度。继续推进沼气、节能灶、太阳能等农村生态能源建设。推进人口较少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延伸。(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民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扶持特色乡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种养业结构,继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推进发展经济作物,扩大种植比重。优化养殖品种,转变饲养方式,搞好规模饲养,培育一批养殖大户,推广集中大户和家庭庭院饲养相结合的养殖结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乡村集体经济。依据自身基础,积极发展加工业和服务业,鼓励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民族特色文化旅游等,打造民族品牌,拓宽增收渠道。(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科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委)
二十五、传承弘扬民族文化
保护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加快挖掘、征集珍贵民族文物,对濒危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濒危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精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加大对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训,扩大参与面,提升总体素质。结合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生态资源、民俗文化进行文化生态整体性动态保护,建设文化生态乡村。充分利用人口较少民族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音乐舞蹈等文化资源,鼓励创作人口较少民族文化题材广播影视节目。继续推进锡伯族标志性文化设施建设,包括民俗馆、民俗文化传习所、民族文化广场等。(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民委)
第九章 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
继续做好少数民族特色民居保护和改造。制定少数民族特色村镇民居保护和新建指导意见,保护营造技法、建造技艺和传统建筑风格,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镇风貌,形成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和特色民居,借鉴文物保护的方法,采取修缮和加固等措施,消除灾害隐患,在尽可能保持其历史原貌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达到活态保护与传承。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旧民居改造注重保持民族传统建筑风格,新民居建设要通过专家设计,体现民族特色,内部空间格局和设施要适应现代生活需要,满足节能保温、安居等要求。(省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二十七、发展民族特色产业
因地制宜加快特色产业发展。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特色产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和合理定位,避免相互模仿的同质竞争。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自然风光优美、民族风情浓郁、建筑风格独特的优势,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群众就业增收、生态环境保护、民族特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保护少数民族特色村镇特有农林牧品种资源,利用现代技术提升传统种养业,鼓励优化种养结构,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农林牧业生产规模,发展特色农林牧产品深加工。塑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民族品牌,增加产品的民族文化附加值,实现地域性民族品牌效应。加强特色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标准化服务水平,推动民族客栈地方标准建设。保护民族特色传统生产工艺,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点的传统小吃、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等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镇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镇旅游品牌。创新村镇运营管理模式,探索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镇开发、推介和宣传。(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八、改善特色村镇人居环境
继续加大对特色村镇人居环境的综合整治。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创建。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道路建设,重点解决特色村镇与干线道路的公路连接和村内便道硬化。加强特色村镇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加强特色村镇农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用电。推进特色村镇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提高广播电视和宽带网络覆盖率。统筹改善特色村镇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施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动改厕改圈改厨,加强消防、防洪、防震、便民利民商贸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鼓励推广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村镇设施管护、环境卫生保洁等管理长效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村镇空间布局和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满足村镇长远发展需求。特色村镇建设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利用滨河景观和山体生态景观等资源,在空间结构、景观塑造和建筑布局上遥相呼应,打通山、水、村之间联系通道,做到人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形成独特的、自然的、生态的、具有民族风情的宜居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十九、传承发展特色村镇民族传统文化
加强特色村镇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继续做好对民间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归类建档。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通过建设非遗展示馆、乡村博物馆或村史馆等静态展示传统生产生活用具、民族服饰、乐器、手工艺品,保存民族记忆。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体育基地建设,鼓励引导群众将民族语言、文化艺术、生产技艺、节庆活动和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活态展示民风民俗,传承民族记忆。重视培养村镇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开展唱民族歌曲、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戏剧等文化活动,增强特色村镇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积极做好国家少数民族特色村镇试点工程和命名挂牌申报工作。引入文化人才创意队伍,加强内容创新,丰富表现形式,整合现代科技,打造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省文物局、省体育局、省民委、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营造民族团结友爱的良好氛围。以发展民族风情旅游、民族特色产业为抓手,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文艺演出、体育竞技、文化宣传栏、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群众相互欣赏、相互借鉴、相互交流、和谐共处。(省民委、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委宣传部)
第十章 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营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和谐环境。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对中华文化认同,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完善政策导向,加强制度保障。完善有利于少数民族平等进入市场、就业就学、融入城市的政策,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动交流,打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系列活动平台。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共同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准确把握民族关系发展趋势和方向,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化解,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增强各族干部群众识别大是大非、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委统战部、省公安厅)
三十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建设
深化新阶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基调,以“建设小康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为目标,加强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建设,重点打造一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警)营、进宗教活动场所,拓展参与类型、参与范围。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协同创建,发挥好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民委、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三十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进民族领域思想理论阵地、工作平台建设,加强民族团结教师培训和教材资源建设,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理念、方法和手段,扩大媒体和社会传播,拓展网上传播平台,实施“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健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工作机制,大力培育、树立和宣传各级各类先进典型。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群众性主题实践教育活动,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果展。加强民族教育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省民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十三、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支撑体系
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制度保障。建立健全党政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机制、考核测评和验收机制、评审表彰和退出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精准化、规范化、社会化、法制化、常态化。坚持“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分级联创、分类推进”工作方针,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责任考核,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督查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政策、法规和工作体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费保障。(省民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章 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完善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研究修订《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吉林省民族乡行政工作若干规定》。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大民侨外委、省民委、省法制办)
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加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强化各级各类学校法治教育,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普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
三十五、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
推进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制度化建设。引导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立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依托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鼓励开展各民族结对帮扶、共度节庆等交流活动,推动城市民族工作规范化、社会化。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提升城市和散居地区清真食品保障能力,加强清真食品监管。支持城市和散居地区设立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民族乡发展的帮扶力度。(省民委、省工商联、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调合作、社会服务等机制,构建流出地和流入地信息互通、人员互动、共同负责的工作格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工商管理、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制度机制。保障各民族群众平等享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
三十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各级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注重培养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培养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保持干部队伍合理结构。加强培养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推出一批拔尖人才。支持民族地区实施院士后备人选培养、人才小高地建设,促进高端科技人才聚集发展。大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继续开展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培养涵盖农林水牧、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强化激励机制,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民族地区乡村干部、农村能人培训工作。加强贫困民族地区干部人才教育培养培训,大力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及少数民族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依托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民族干部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力度,支持省民族干部学校建设。(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民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协)
加强双语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民族语文翻译机构、民族院校、民族地区高校等单位,培训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干部人才。建立推动双语学习激励机制,支持少数民族干部学习国家通用语言,鼓励汉族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依托双语教学能力较强的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培训。(省委组织部、省民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七、加快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民委委员制度,进一步发挥委员单位作用。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民族事务管理服务现代化水平。完善民族工作决策机制、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制度和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探索开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调查基础性研究工作。(省民委)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研究。依托有关科研院校,深入开展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城市民族工作、民族关系、跨界民族等重大问题研究。支持参与全国民族问题研究优秀成果和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等活动。(省民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章 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加大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十三五”期间,在原有支持政策基础上,给予定额补助。逐步提高民族乡镇补助费标准。对国家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安全饮水、林业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以下配套资金。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给予延边州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设在延边州辖区内从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涉及民族、边境和西部的中央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除国家特殊规定外,省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兴边富民政策,逐步增加珲春、图们、龙井、和龙、安图、长白等边境县(市)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民委)
三十九、投资政策
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性投资在民族地区的投入比重,加大对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城镇供水供气供暖供电、城市道路升级改造、棚户区改造、园林绿化、地下管网建设、城市信息化等项目的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高速公路、边境一线公路和口岸公路(桥梁)建设项目,对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规划的项目予以投资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在安排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中央预算内资金时,给予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与西部地区同等补助标准。增加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重大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投入,有效实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民族地区的边境公路、桥梁、口岸建设等重点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
四十、金融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在民族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再贷款、再贴现调剂力度,增强民族地区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支持研发符合民族地区特点的金融产品,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加大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工程的信贷支持。积极培育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
四十一、土地政策
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需求,优先保障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民生改善和特色优势产业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并在周转指标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重点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允许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环保厅)
四十二、产业政策
支持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凡有条件在民族地区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在当地布局建设。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外贸、物流产业,在拓展市场、组织经贸活动、边贸出口配额分配等方面重点向民族地区企业倾斜,带动装备出口和劳务输出。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允许省级下放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民族自治地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四十三 生态建设政策
在民族地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优先支持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移民。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后林区转型发展的各方面政策,解决好林区职工的养老、医疗、再就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国有林区改革,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管护和监管体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四十四、人才政策
省级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继续实施民族地区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照顾政策。推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窗口单位根据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公务员。支持内地高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工作。支持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到内地就业创业。加大对艰苦边远民族地区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职业资格考试、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民委、团省委)
第十三章 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动态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通力协作的规划实施工作格局,推动规划有效实施。(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十六、强化目标责任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分解工作目标,明确实施主体和工作责任以及实施进度,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把本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十七、加强监督检查
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省民委要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开展规划中期实施评估,定期向省政府报告。(省民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扶贫办、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