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项目稽察时,采取随机抽取稽察对象,随机选派稽察人员,公开稽察结果的监管方式。
所称项目,为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含有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资金、省级财政担保的债券的建设项目。
对于涉及保密、问题严重、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等原则上不适合“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稽察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稽察。
第三条 项目稽察“双随机、一公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序开展。项目稽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不改变法定的稽察职责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 建立省级稽察项目名录库。名录库数据来自省发改委下达或转发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被稽察项目从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建立年度稽察项目库。
第五条 建立省级稽察人员名录库。稽察人员名录库由全省发改系统稽察人员和稽察专家两部分组成。
稽察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年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所在单位及部门等内容。
稽察专家库的采取专家自愿报名、省发改委在抽取选稽察专家临时授权的方式建立,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也可依托相关业务部门专家库。
第六条 稽察项目抽取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专项类别、项目投资规模、地理区域、问题导向、诚信或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经省稽察办领导研判分析确定稽察项目名单。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在稽察项目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稽察项目名单。
对“双随机”抽查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每次随机抽查后,抽取的项目和分组结果立卷存档,可查询历史记录。档案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主要依据各类项目特点、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性建设资金投资额等因素确定,既保证稽察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稽察次数过多。
对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地区、项目单位加大稽察力度,增加稽察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稽察人员和专家的组成。省稽察办现有稽察人员暂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随机抽取。每次进行专项稽察前,首先由稽察办主任确定带队稽察组长,稽察组长再确定稽察人员和专家。
稽察人员或专家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确定。
第九条 上级发改部门可以对下级发改部门稽察过的项目进行再次稽察。下级发改部门应积极配合。
省稽察办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稽察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可以持书面通知直接实施检查。
第十条 项目稽察工作结束后,可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当面交流稽察情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稽察报告,报告应明确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反馈稽察报告。
第十一条 稽察结果的公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流程管理,合理确定稽察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积极稳妥推进稽察结果公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吉林)向社会公示。
对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体现和保证稽察的权威性,形成有效震慑,实现“稽察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将稽察结果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与抽取对象的信用等级挂钩,稽察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实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稽察联动机制。待全国稽察系统稽察监管网络建设完成后,积极与国家发改委衔接,及时落实国家发改委稽察要求和标准。
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项目稽察时要依法依规,公正稽察、廉洁稽察,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