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4969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263万千瓦时,热力约95118吉焦,天然气约14万立方米,计入长春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外墙应采用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外贴B1级EPS板,建筑外门应采用防寒门斗,建筑外窗应采用单框三玻璃塑钢窗;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并采用LED节能灯具;电梯应采用永磁同步无齿轮技术;给水管应采用PP-R管材热熔连接,水泵应采用变频设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