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1875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465万千瓦时,热力约333016吉焦,液化石油气约2吨;产出热力1808吉焦,计入吉林市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醇醚生产应采用连续法管式工艺,醇醚酯应采用直接酯化法工艺生产;醇醚及醇醚酯装置应布置在厂区中间位置,减少运输距离;加热载体应采用导热油;应利用软化水吸收反应热,产生蒸汽为催化剂配置釜加温,减少能源消耗;应采用DCS集散式自动控制系统;室外照明应采用LED节能光源;生产车间通风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排风为辅,保持均匀合理的新风量;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采暖平衡阀,与散热器连接的采暖支管应设置温控阀。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