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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解读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9-02-13 14:47:14
  一、《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适用范围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执行。

  二、《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的界定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企业与劳动者的确定工资的方法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等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四、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将采取的方式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可采取现金、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委托他人代领的,企业应当留存劳动者的委托手续或者其他相关材料。

  五、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采取的形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六、企业制定的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含的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时间、形式;
  (三)在工伤、生育、患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七、企业编制的工资支付表主要包含的内容
  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支付工资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八、《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支付周期的具体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度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企业,可以按月预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工资,年末或者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九、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主要情形
  (一)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十、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及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企业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十一、企业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方式
  企业应当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十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工资。

  十三、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十六、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期间,企业支付工资的方式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七、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八、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以上支付工资,支付实际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九、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方式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数额或者其所占比例,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二十、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工资的,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工资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二十一、因建设单位划拨工程款问题导致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的划分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建设单位已经拨付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企业导致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工资。

  二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主要行使的职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协调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的行为。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二十三、《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规定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在指定银行设立,实行专户管理。缴存单位可以选择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的方式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具体规定,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制定。

  二十四、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二十五、企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或者补足差额,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十六、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应当受到的处罚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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