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基层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服务对象不断增加,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但基层民政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配备、保障经费等基础性支撑没有相应增加,特别是县乡基层民政工作面临着体制机制不顺、人员不足、经费短缺、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约了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为积极适应新时代民政工作需要,着力解决制约民政事业发展难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2017年,民政部把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专门成立32个工作组深入各省市蹲点指导,先后召开4次座谈会,推进工作落实。2018年1月,黄树贤部长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就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再次做出部署,要求“省级层面还没有出台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文件的,要报请党委和政府加快出台”。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在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代省委、省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共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基础。对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办公场所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三部分,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包括增强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提升工作者素质两项具体任务。
第四部分,完善基层民政体制机制。明确提出理顺管理体制和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意见》主要特点
《意见》着眼适应现代民政工作需要,解决当前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符合我省实际的目标任务,更具操作性。
一是明确目标。按照民政部“既要解决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服务平台问题,也要解决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本领的问题”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到2020年,基层民政机构更加健全,人员更加齐备,体制更加顺畅,实现有机构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做事、有场所办事、有手段成事,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运行机制”的主要目标。
二是突出重点。为切实解决基层民政缺机构、缺人员、缺经费等难点问题,《意见》提出:规范县级民政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确保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等主要民政业务有具体科室承担职能,健全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和建立村(社区)民政工作站。总人口在2万人以内的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2至4万人的乡镇(街道),配备4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口在4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村(社区)民政工作站配备1名工作人员。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工作量、村(社区)数量、走村入户交通费用等因素统筹安排使用;村(社区)民政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同时,《意见》对加强基层民政办公场所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乡镇(街道)要为民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独立的民政服务大厅或在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民政服务窗口。村(社区)要在“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设立专门民政服务窗口。
三是补足短板。服务手段落后、人员素质不高是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短板,为此《意见》提出:增强信息化应用能力,依托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积极拓展“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救助窗口功能,将所有民政工作列入窗口服务项目,逐步实现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事项的一窗口办理、一站式服务、一平台共享和全流程效能监督;有条件的,也可依托统一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以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为支撑,采取“乡镇(街道)前台综合受理、县乡后台分类处理、乡镇(街道)统一窗口出件”的服务流程,推动跨部门民政事项的业务协同。提升工作者素质,将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同志选拔到基层民政工作岗位,新上岗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村民政工作站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能够熟练操作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工具。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按照全员培训原则,建立分级定期教育培训和上岗培训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好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集中培训、每次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以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积极鼓励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资格考试,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资格的,在选拔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时优先录用。
四是注重长效。为完善基层民政体制机制,《意见》提出:理顺管理体制,调整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应事先征求县级民政部门意见。保证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专人专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兼职的,必须以民政工作为主。乡镇(街道)从事民政工作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空缺时,应当通过考试录用或在乡镇(街道)内部选拔的方式及时补齐;公益岗位人员空缺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村(社区)民政工作站人员选聘后,需报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办公室备案。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民政工作,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多种途径,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化服务需求。积极孵化、培育或引进为民政对象服务的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核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未成年救助保护、养老服务等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积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适宜采取市场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民政服务项目,应尽可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