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近2年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4亿元之间”调整为“近2年年销售收入在800万元至4亿元之间”。
二、将原“企业近3年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2%”调整为“企业近3年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
三、将原“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了对主营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调整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形成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主营产品(服务),已获得或正在办理(申请)主营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四、将原“近3年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调整为“近3年资产总额和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6%左右、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本通知由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