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评对象
参加自评的市(州)、县(市、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市(州)、县(市、区)辖区内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平均费率不超过2%(含)。
2.市(州)辖区内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总量应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辖区内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总量应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
3.自评对象选取的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应以工信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工信部系统”)各地区审核通过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数据为准。市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不含所辖县(市、区)数据(延边州除外)。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为(总分100分)
(一)辖区内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满分40分)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满分20分):市(州)、县(市、区)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总量超过2016年度的,得20分;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总量低于2016年度的,得0分。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满分20分):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担保额占2017年度全部新增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高于50%的,得满分20分,每递减5%,减1分。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年化担保费率情况(满分40分)
本地区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得40分,超过2%不得分。
(三)合规经营情况(20分)
1.资金运用情况(6分)。辖区内融资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此项为0分: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不存在上述情形得满分。
2.管理规范情况(6分)。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的,得3分。依法合规完成备案事项的得3分。未达到上述要求,每项得0分。
3.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处理情况(8分)。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的不扣分;及时上报但没有妥善处置的扣4分;没有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8分。
三、评估结果运用
市(州)、县(市、区)评价结果将作为辖区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因素法分配参考因素。
四、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地报送绩效指标相关数据必须与工信部系统一致。未在工信部系统中上报数据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参与此次绩效考核及资金分配。
2.各地区2017年度新增小微企业相关数据应以辖区内已向工信部系统申报业务数据的担保机构业务数据总额进行核定,未经工信部系统申报的担保公司数据不得列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3.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绩效自评报告的市(州)、县(市、区),该地区不列入奖补资金分配范围。
4.征信记录不良的担保机构数据不列为考核范围。
5.报送要求。请各市(州)、县(市、区)务于2018年11月21日下午13时前将本地区自评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将自评报告及附表相关电子版数据报送至GXTRZFWC@163.COM。
联系人:陈保江 0431-88904463 1862660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