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更是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举措。为了让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前不久,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通知》),这既是对以往政策的延续和创新,也是对新时期政策体系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办法》包括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认定程序、援助项目、退出机制、管理服务和保障措施六部分内容,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充分体现均等化。
随着新型户籍制度的全面实行,吉林省基本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就急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促进就业制度。此《办法》取消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的户口性质,将符合条件人员范围由城镇户籍延伸到城镇常住人口。此举将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化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分类实施就业援助帮扶措施,更加突出精准化。
《办法》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实际需求,采取“A类急需就业、B类自主创业、C类灵活就业、D类稳定就业”的精准分类援助。《办法》将多年来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上升为制度化、长效化安排,通过组织实施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援助,加快实现“出现一人,认定一人,帮扶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建设,更加侧重长效化。
《办法》明确提出,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监督考核、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问责任、失职追究等长效机制,这将更加有利于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获得更具针对性的帮扶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人员切实享受政策扶持稳定就业。
《通知》包括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拨付程序以及需要强调的问题四部分内容.
坚持普惠原则,扩大扶持范围。
《通知》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对象基础上,将自主创业的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灵活就业、被单位招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纳入补贴范围。《通知》加大了对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劳动力的政策扶持力度,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增强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政策的获得感。
突出重点群体,延长补贴期限。
吉林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一直以来侧重把政策、资金重点向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倾斜。《通知》延续对2008年底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即时达到“4555”,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此举充分发挥了政策兜底功效,真正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后顾之忧。
体现以人为本,优化经办流程。
《通知》明确要充分利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同时,将由原来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县(市、区)核实拨付的三级审核优化为社区或街道初审,县(市)复核拨付的两级审核,同时,还减化了相关手续和资料,缩短政策办理时限。
立足矛盾问题,确保政策落实。
《通知》针对各地在社会保险补贴落实过程中存在的落实难、落实不到位的重点问题,加以明确、调整、补充和完善。更加注重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确保落实政策不断档、不走样,扶持对象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