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3〕10号),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向城乡基层和薄弱环节倾斜,不断改善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有力推动了全省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截至2015年,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49个县(市、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评估认定,通过比例居全国前列;就业规模持续扩大,累计城镇新增就业277.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5%以内,转移农村劳动力403万人;全省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社会保险综合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了基本药物制度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行政村卫生室全覆盖;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6%,全省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1张;人口增长速度保持平稳;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从“十二五”初期(2011年)的“六路安居”扩展到“八路安居”,累计建设保障性安居住房121?05万套;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建成,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8%。
同时,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还不均衡,服务水平差异比较大;基层设施不足和利用不够并存,人才短缺严重;一些服务项目存在疏漏盲区,尚未有效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供给渠道单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第二节 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全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深度调整,人口新结构基本形成,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消费需求更加多样化多层次,基本公共服务在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上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当前,我省正处在发展方式转变、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关口,处在体制机制变革、发展活力蓄积的重要关口,处在优势充分释放、动力加快转换的重要关口,保民生兜底的任务更加艰巨;人口老龄化加速,新型城镇化推动城乡人口结构变化,对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资源布局、覆盖人群等带来较大影响;全省居民收入水平向中高收入迈进,消费体现新需求,群众对过上更好生活有了新期盼,对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和质量水平有了更高要求;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兴起,“互联网+”快速发展,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公平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成为共识。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此有足够清醒的把握、足够紧迫的意识、足够必胜的信心,坚持变中求新、变中求进、变中突破,更加注重保基本惠民生,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提升,更加注重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为推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保驾护航。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强化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坚守底线,突出重点。立足基本省情,针对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现实利益需求,量力而行,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和公共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及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需求的提供,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城乡统筹,均衡发展。统筹运用各领域各层级公共资源,推进城乡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村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特定人群倾斜,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协调发展。
———政府主责,多方合作。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质,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和监督问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形成扩大供给合力。
———完善制度,改革增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促进制度更加规范定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节 主要目标
(一)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各领域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规可循、有责可督,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二)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全面建立,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并实现动态调整,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完善并有效实施。
(三)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得到保障,基层服务基础更加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供给模式创新提效,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基本实现全覆盖。
到2020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第三节 实施路径
(一)制度框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紧扣以人为本,围绕从出生到死亡各个阶段和贯穿一生不同领域,以涵盖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文化体育、社会服务、住房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为依托,以统筹协调、财力保障、人才建设、多元供给、监督评估等五大实施机制为支撑,完善保障全民基本生存发展需求的制度性安排。
(二)服务清单。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制,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明确各领域具体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并以列表形式向社会公布,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加大财政保障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吉林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1)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八个领域的85个项目。清单内容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每个服务项目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支出责任、主责单位等构成要素。其中,服务对象是指服务项目所面向的受众人群;服务内容和标准是指服务项目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实现程度等;支出责任是指服务项目的筹资主体及分配比例;牵头负责单位是指省政府主要负责单位,具体落实由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单》是“十三五”时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在规划期内落实到位。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程序对《清单》具体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三)实施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省市县、部门和部门、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合作,促进各级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实施合力。
———财力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人才建设机制。加强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强化激励约束,提高职业素养,促进合理流动,重点向基层倾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多元供给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格局。
———监督评估机制。强化规划目标导向,完善信息统计收集,加强动态跟踪监测,推动总结评估和需求反馈,努力实现全程监控和全域管理。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保障工程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提高公共教育服务能力与水平,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推动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重点任务。
1.扩大普惠资源,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及后续行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推动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为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大力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鼓励优质幼儿园开办连锁园。提升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加强动态监管和业务指导。
2.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基本均衡覆盖水平,2018年前消除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实现县域内基本均衡;2020年前实现办学标准化,在更高水平上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规范入学秩序。推进“县管校聘”管理,加强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严格学校布局规划,加强重点城镇、近城郊区、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学校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管理。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推进中心校与村小一体化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发展,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校管理标准。
3.提升基础水平,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加强普通高中基础能力建设,科学规划普通高中布局,控制普通高中规模和班额。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建设,保障教育教学基本需求。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建设一批富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鼓励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为学生学习提供多元选择机会。支持普通高中与高校建立联合培养人才的对接机制,鼓励高校向普通高中开放课程、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和科研资源。
4.强化服务能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优化布局结构,加大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加强基础建设,分类制定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实现达标办学。以品牌(群)专业、示范专业建设为抓手,推动专业调整优化。提高培养质量,推进工匠精神进校园、进课堂,落实职业精神与职业技能培养相融合的要求。强化教学、实习、实训相融合,加强实践动手能力培养。提升服务能力,完善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职业院校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面向企业、社区开展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和文化共建等活动。
5.适应社会需求,推动继续教育终身化发展。探索构建继续教育终身化制度,推动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进一步开放办学。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发展网络教育、远程开放教育,支持开放大学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终身学习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高校建立与完全学分制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课程设置、学籍管理、按学分收费等相关制度,实行跨专业、跨学校学分认定。建立多种学习成果认证平台,实行个—人学习账号和学习成果累积制度。逐步实现高中阶段及以后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学习成果互认,使所有公民都能通过直接升学、先就业再升学、边工作边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发展。
(二)保障工程。
1.学前教育资源扩大工程。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项目,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优质幼儿园开办连锁园支持计划,鼓励优质幼儿园开办连锁幼儿园。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工程。实施城市义务教育“大学区管理”项目,建成城市“大学区”网络,实现学校全覆盖,促进校际间均衡发展。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按规划完成校园校舍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任务,学校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整体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计划,所有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和均衡发展要求。
3.普通高中高质量多样化发展工程。实施支持普通高中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改扩建普通高中教学和学生生活类校舍,支持薄弱高中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试点项目,鼓励一批普通高中开展举办综合高中,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实施特色教育改革试点,探索多样化发展模式。
4.职业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推动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现代化示范性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30所现代化示范校和20个现代化示范性实习实训基地。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项目,开展50个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集团化办学,建立10个示范性职教集团;建设200个中职示范专业、70个高职特色专业群;在50所院校开展教学诊断改进机制建设试点。
5.继续教育建设工程。实施吉林省学分银行建设项目,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开展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推动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实施社区教育建设项目,建设30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20个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引领和带动社区教育发展。实施老年教育建设项目,建设3个老年教育示范基地,深入推进学校教育资源服务老年群体。
第二节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创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重点任务。
1.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统筹构建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金融、产业等综合性经济政策体系,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提高就业质量。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就业援助机制。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推进城镇积极就业政策向农村扩展延伸。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建立全省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就业形势统计分析。完善失业预警机制,积极防范失业风险。
2.鼓励以创业带就业。突出民营经济发展,强化创业服务,清理限制创业的制度性障碍,鼓励城乡居民创新、微创新、微创业,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创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加大创业专项资金投入,建立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搭建一批优质创业服务平台,创建创业型城市50个,建设创业创新实训基地50个,新建大学生创业园50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达
100个。
3.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全方位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发挥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实施劳动者素质提升行动和特殊就业人群职业培训计划,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基本职业培训包、校企合作、“互联网+职业培训”等培训模式。
4.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增强人力资源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快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体系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和评估指标体系,适时编制发布《吉林省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二)保障工程。
1.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推进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保障基层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等服务。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全省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2.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公共就业管理信息资源数据省级集中,逐步形成省、市(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一体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创业政策审核全程信息化,建立健全接受就业服务、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实名数据库,拓展社保卡在就业创业服务领域的应用。
3.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省、市级人力资源市场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构建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市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实现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全方位覆盖的人力资源五级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向城乡一体化转变。
4.构建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健全咨询服务队伍和经费保障机制,改进和完善“12333”电话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三节 基本社会保险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建成符合省情、城乡一体、服务供给多元、服务方式多样、便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
(一)重点任务。
1.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对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覆盖各险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基本数据信息库,为全民参保提供基础支持。做好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参保工作。
2.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规范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并轨。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建立更加快捷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着力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3.完善失业保险政策体系。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探索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机制,增强省级失业保险调剂功能。完善失业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4.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体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经办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政策,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完善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深化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协议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积极推进按病种、按人头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区域的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制定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完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规范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
5.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政策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业、农村企业和网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探索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加强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研究制定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健全工伤康复工作机制。
6.建立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在加强医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基金结余适度的基础上,健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和75%左右。健全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
(二)保障工程。
1.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和精准管理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数据采集、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基础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实现动态更新,为全面参保和精准管理提供支持。积极推进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计生、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继续完善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系统建设,大力推动网络向基层服务机构延伸,实现各项业务一点登录、全省办理。
2.重点群体参保工程。在城镇继续以中小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在农村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和居住农民为重点,鼓励持续参保;积极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发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建立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和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完善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居民健康、惠民待遇发放等公共领域的集成应用,实现一卡多用、异地通用。
3.保险制度建设工程。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补、长缴多得、助残扶贫等政策,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提升基层经办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修订工作,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制度和经办管理的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建立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基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政策制度体系,完善工伤康复政策体系,规范工伤认定、待遇给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
4.医保支付与结算制度改革工程。进一步完善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体系,全面推行运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强化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政策、管理、经办体系,健全跨省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标准规范,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支撑与管理平台,推动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组织机构建设,构建跨省业务协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参保人员跨省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第四节 基本医疗卫生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施健康吉林战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坚持中西医并重,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一)重点任务。
1.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稳步拓展省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大疾病联防联控力度,加强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综合防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扎实推进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农村改厕和病媒生物防治力度。加强全民健康教育,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切实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信息沟通和问责机制,规范专项应急预案,完善卫生应急专家库。建设2—3个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力量。以县级为单位开展卫生应急体系规范化建设,重点推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卫生应急能力提升。
2.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医疗卫生系统合作共享,加强全行业监管与属地化管理,统筹城乡、区域资源配置,统筹预防、医疗和康复,中西医并重,注重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均衡发展。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加强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以人才等软件建设和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为核心,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全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
3.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生育登记服务。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项目检查覆盖范围。继续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
4.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县级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加强省级采购平台标准化建设。完善低价药品和急抢救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和统一监管“五统一”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供应机制,严格落实零差率销售制度。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监管。推行药品经营分类分级管理,强化对高风险对象的监管。
(二)保障工程。
1.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含县中医院),每个乡镇办好1所标准化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所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优先支持包括集中连片重点困难地区在内的贫困县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
2.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工程。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重病、疑难杂症医治能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等重点薄弱领域建设。
3.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工程。加强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儿科以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增加产科、儿科床位。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扩大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覆盖面。
4.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加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主体,县级中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为龙头,县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为骨干,中医门诊部、诊所为补充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到2020年,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
5.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个阶段有机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
6.人口健康信息化工程。推动建设覆盖全省人口的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统筹建设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六大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与社会保障卡、金融IC卡、市民服务卡等公共服务卡的应用集成,实现就医“一卡通”。
7.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工程。加强省、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级食品药品检验达到国家要求。选择食品药品产业较为发达、品种特色产品较为突出的县级区域,重点支持建设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加快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打造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全省范围信息资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节 基本社会服务
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重点保障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一)重点任务。
1.增强社会救助能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强化与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衔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功能,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标准体系。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集中供养能力。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实施兜底性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完善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办法,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台账,及时更新信息,确保救助对象身份、家庭状况、保障金发放等准确无误。健全灾害救助制度实现灾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2.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发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构建以家庭养育为基础、基本生活费为保障、福利机构为依托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强化各类孤残儿童保障服务和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推进各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3.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婚姻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建立部门间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发展基本殡葬服务,支持公共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和墓地建设。对全省低收入群众全面实行惠民殡葬政策,推行火葬区骨灰或土葬改革区遗体规范集中安葬。
4.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全面落实优抚安置各项制度政策,提升对复员退伍军人、军休人员的优抚安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优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将优抚安置对象优先纳入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体系,探索建立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化服务平台。
5.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形式、多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渠道。加大对生活困难老人救助力度,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完善政府兜底功能。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保障工程。
1.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推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经办平台,鼓励和引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协助申请、入户核查、定期回访等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
2.社会救助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中心。通过新建、扩建、依托社区救助点等模式,加快救助管理站提升改造步伐,形成覆盖全省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网络。
3.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县级儿童福利设施。支持尚无设施的设区市建设一所为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的精神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含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试点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县级基本殡葬服务设施,提高县级含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4.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推进市、县、乡三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建设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等。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5.救灾应急工程。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初步建成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种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省、市、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落实救灾物资分级储备主体责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积极推动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满足灾害应急救援和较长时间避难的需求。
6.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程。建立社会关爱与支持网络,推动社会服务专业化、精细化。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特殊困难对象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适、危机干预、行为矫治、资源链接等专业化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节 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满足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保障住有所居。
(一)重点任务。
1.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明确住房保障标准,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2.城镇棚户区改造。全面落实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棚户区改造质量监管,打好棚户区改造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改造。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用好各类中央补助资金及专项建设基金,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推行棚改货币化安置。
3.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2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明确各县(市)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编制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且可分步建设的农房设计方案。
(二)保障工程。
1.土地供应保障工程。指导各地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地区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独列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指标,明确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纳入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储备管理,建立储备制度,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所需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
2.财税优惠保障工程。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比例不低于10%。地方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依法给予税费优惠。继续落实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相关政策。
3.金融支持保障工程。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建设改造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价格政策保障工程。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七节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权益,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身体素质。
(一)重点任务。
1.开展公益文化推广活动。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实施标准,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开展“菜单式”“订单式”服务。保障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等免费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健全公益文化单位经常性送文化下基层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高雅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以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留守妇女儿童、生活困难群众作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针对性强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服务、展演和科普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文化低保工程。
2.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省级公共文化设施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各级各类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剧(影)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公共文化设施,集合建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鼓励立足当地特色资源,建设专题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馆等设施。在文体广场和城乡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公益广告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数字化建设,建设吉林文化云平台。
3.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实施《吉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吉政发〔2016〕39号),强化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实现乡镇、行政村公共体育场地全覆盖。改善各类公共体育设施的无障碍条件,提高各类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
4.提升广播影视服务水平。在实现村村通的基础上,推进数字广播电视入户接收,基本实现户户通。进一步改善农村电影放映条件,电影公共服务由乡村流动放映逐步向固定和室内放映过度,扶持乡镇数字影院建设。努力增加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服务性广播电视栏目、节目。
5.提升新闻出版服务质量。推进全民阅读,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关注青少年等全民阅读重点群体,提升全民综合阅读率。加快推进各类阅读设施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阅读权益。积极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更好地发挥实体书店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和发行,促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
(二)保障工程。
1.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工程。加快推进省文化活动中心、省美术馆和东北抗日联军纪念馆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公共文化设施,发挥引领和促进作用。加快推进在建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进程,尽快发挥文化服务功能和作用。着力实施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中心的总分馆制,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推进城市街道、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点化建设,整合建设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每个县级文化馆配备一辆流动文化车,为村文化活动室购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备。继续推进农村文化小广场建设。
2.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工程。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现从城市到农村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加快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构建以省图书馆为主要节点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形成覆盖全省的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为基层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提供绿色上网空间。
3.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完善工程。实施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二期,重点支持县级(含)以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央广播电视节目转播能力,更好地直接服务农村地区。扶持国家级贫困县提升县级广播电视台制播能力,加强采编播设施更新改造,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
4.新闻出版设施建设工程。统筹推进城乡阅报栏(屏)等基础阅读服务设施建设,强化落实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工程,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民看书看报难问题。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建设,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印刷单位设施设备,提高数字化工作水平;支持出版物发行单位达标建设,全面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水平。
5.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全省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等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保护利用条件,提升全省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水平。
6.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足球场地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场所。
第八节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创造便利化条件和友好型环境,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一)重点任务。
1.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完善和落实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待遇,重点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做好“两项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对2万人次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2.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社保服务。全面贯彻《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及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吉残联发〔2014〕47号)精神,完善和落实各项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项目,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收入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投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亿元以上,用于培训残疾人和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全省培训残疾人10万人次,城镇新增残疾人就业3.5万人,参加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稳定在30万人。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3.改善残疾人康复、教育、文化体育和无障碍服务。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满足城乡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学生包括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加快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的通行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志愿助残服务。
(二)保障工程。
1.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推动省、市专业化残疾人康复设施、托养设施和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加快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在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培育一批残疾人托养服务骨干示范机构。促进县域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强化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体育等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助残功能,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2.特殊教育扶持发展工程。加强残疾人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设施建设,有需求且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提升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办学水平,推动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加快培养残疾人康复、托养、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人才。推进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完善教育质量保障机制。
第四章 推进实施和保障措施
以贫困地区和特定人群为重点,着力补足短板、缩小差距,不断提高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水平和均等化程度。
(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1.开展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加大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力度,保障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整村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就业促进等工作中,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不留缺口。促进地区对口帮扶,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项目和人才支援力度。
2.加大重点人群帮扶力度。对农村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加强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设施及人员配备。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开展托老、托幼等关爱服务。健全孤儿、弃婴、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提高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3.促进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居住证制度,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让暂时没有落户的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
(二)推进城乡区域均等化。
1.缩小城乡服务差距。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基本公共服务质量统一衔接。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推动城乡公共服务同步发展。
2.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逐步缩小县域间、地市间服务差距。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不同区域服务供给。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3.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整合各类资金项目,推动城乡社区等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和共建共享,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节 创新服务供给
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有效供给,提高质量水平。
(一)培育多元供给主体。
1.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强化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机构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推动去行政化和去营利化,逐步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2.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进一步规范、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3.大力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相结合的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人才扶持,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
(二)创新服务提供方式。
1.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定我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应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加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严格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能够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实践证明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