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准入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即可。
2.充分发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我省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内投外”“外投内”双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年度《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可到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承办部门
1.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申报条件
1.依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8号)。
2.符合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