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着力破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气调峰能力不足、市场培育缓慢、天然气利用水平较低等矛盾和问题,努力确保省内气田增储上产,不断增加域外气量,做到供需基本平衡,民生用气保障有力,市场机制进一步理顺,实现天然气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原则。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中下游协调发展,构建省内外多气源供给、管网布局完善、储气调峰配套、用气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
坚持规划统筹原则。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全面落实天然气发展规划,加快省内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推进天然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市场主导原则。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减少行政干预,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机制,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
坚持保障民生原则。充分利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推进“煤改气”。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民生用气稳定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省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油气勘查开采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积极支持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开发省内天然气资源,鼓励增储上产,力争到 2020年省内自产天然气达到20亿立方米。(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负责,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平衡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推进油气资源开发利用,努力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推进多元化气源供应。加快构建自产气、域外管道气、外购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CNG/LNG)多元气源供应体系。进一步深化与中石油等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的战略合作,争取通过哈沈线、中俄东线向我省逐年增加天然气供应,2020年分输量力争达到40亿立方米。鼓励省内企业参与域外天然气开发项目,获取和引进CNG/LNG资源,实现多渠道增加省内天然气供给。(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中石油北方销售吉林分公司负责,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建立地下储气库为主、重点地区集约规模化LNG储罐为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系统。加快推进松原长岭双坨子、长春双阳气顶储气库建设,力争2020年具备储气能力,为全省储气调峰和稳定供气提供基础保障。(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0年城镇燃气企业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市县政府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3天日均消费量的储气能力。统筹推进各地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实现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运营,避免“遍地开花”,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储气能力暂时不达标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储气能力建设情况跟踪,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的地区政府和企业等实施约谈问责或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认真落实国家油气管网体制改革有关政策,配合国家能源局做好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监管相关工作。推进油气体制改革,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提高省内管网互联互通和资源调配能力。积极推进中俄东线省内段工程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早日投入运营。加快推进梅河口—桦甸、松原—白城—乌兰浩特等天然气管道建设。加快推进规划长输管道沿线城市门站、城镇燃气配套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天然气管网覆盖率。(各市〔州〕、县〔市〕政府,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前置要件审批,积极推行并联审批等方式,缩短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和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落实好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合理安排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补贴,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气价改革平稳实施。(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降低省内输配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城镇燃气企业整合重组,鼓励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开展城镇燃气施工等业务,降低供用气领域服务性收费水平。(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天然气高效利用。加快培育天然气下游市场,争取俄罗斯天然气资源更多惠及我省,逐步提高全省天然气消费比重。统筹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加快推进居民和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天然气。按资源输配能力和保障条件,有序推进“气化吉林”向乡镇延伸,选择省级示范镇等具备条件的乡镇为重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实施。兼顾经济和环境效益,在陶瓷、建材、冶金、医药等重点工业领域,推进工业燃料天然气替代。积极推广使用LNG、CNG燃料车等绿色交通工具,扩大交通运输领域天然气利用规模。 在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需求较大的地区,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试点。(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天然气供需预测预警机制。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镇化进程、能源结构调整、价格变化等多种因素,精准预测天然气需求,尤其要做好迎峰度冬期天然气需求预测,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建立天然气供需预警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省内供需问题作出预测预警,健全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确保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各市〔州〕、县〔市〕政府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中石油北方销售吉林分公司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天然气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制度,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积极推动跨年度合同签订。充分利用天然气清洁能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冬季清洁取暖。“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突出对省内民生等重点用气需求的保障。(各市〔州〕、县〔市〕政府和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中石油北方销售吉林分公司负责,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天然气领域信用体系,对合同违约及保供不力的地区政府和企业,按相关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统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府3天储气设施建设。(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将出租车、公交车用气纳入民生用气保障范围。按照国家调峰用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供气路径及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鼓励发展可中断大工业用户和可替代能源用户,通过季节性差价等市场化手段,积极引导用户主动参与调峰,充分发挥终端用户调峰能力。(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完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充分发挥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组的作用,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省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市县政府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做好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建立天然气保供成本合理分摊机制,相应应急支出由保供不力的责任方全额承担,参与保供的其他企业可获得合理收益。(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五)强化天然气全产业链安全运行机制。各类供气企业、管道运营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质量管理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针对民生用气等重点领域、冬季采暖期等特殊时段,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视情组织专项督查,指导督促各地区和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中石化东北油气分公司等相关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