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构建符合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以科技奖励政策为杠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重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科技人员踊跃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为推动我省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激励自主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增强科技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释放创新活力。
——服务吉林发展。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改进完善科技奖励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科技发展的强劲动力,鼓励科技人员为创新吉林建设、实现新一轮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服务。
——突出应用导向。培育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长于创新、敢于超越。引导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前沿,以企业技术进步、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为重点,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目标,勇攀科技高峰。
——坚持公平公正。坚持把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推荐、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
通过对提名、评议等制度和流程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1.实行提名与推荐并行制。
改革现行单纯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实行由专家学者提名制,拓宽科技奖励申报渠道,简化科技奖励的提名程序。在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维持原申报渠道和申报方式不变。
提名者条件。主要包括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010年(含)以后的吉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第一完成人,2000年(含)以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人。提名者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80岁,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基于保障项目质量原则,提名者仅能提名本人所从事学科或专业领域的项目。吉林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可以每年度独立提名1项,其他提名者每年度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基于评审回避原则,提名者不能作为当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且应回避提名项目所在的专业评审组评审工作。
提名者应承担的义务。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排名第一位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对提名者的管理。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基于被提名项目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中表现出的水平和真实性,建立对提名者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对未能尽责的提名者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视具体情况对提名者进行相应调整和追责,逐步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提名制度。
2.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
定标。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下统称三大奖)一、二、三等奖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推荐和独立评审的机制。提名者和推荐部门严格依据标准条件进行提名、推荐,说明被提名、推荐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二等奖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定额。严格控制奖励数量,保持现有三大奖总数不再增长,保持一、二、三等奖比例不再变化。鼓励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根据全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调整奖励数量。
3.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将三大奖奖励中的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适当减少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的获奖人数和获奖单位的数量,突出奖励长期坚持研究,真正取得重大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的科研人员;适当增加科技进步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量,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营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
分类确定被提名、推荐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适当增加科技成果的沉淀期。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4.明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
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5.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三大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6.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科技奖励活动全程接受省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推荐者,被提名、被推荐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7.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合理运用奖励结果。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度提高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增强获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具体奖金标准另行规定。
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科技拔尖人才、优秀成果、杰出团队,弘扬崇尚科学、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开放协作的良好社会风尚,激发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
(二)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立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仅由省政府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省政府所属部门、各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要充分发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向和节奏,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提高奖励质量、控制奖励数量、优化评审结构、规范评审程序。
(三)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
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信誉度。
三、组织实施
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发布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科技厅根据立法程序适时提出《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按法定程序由省政府公布,省科技厅负责修改完善《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从规章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精神。
关于省科技奖励具体实施工作中的提名、推荐规则和程序、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奖励数量和类型结构、评审监督、异议处理等问题,省科技厅分别制定相关办法予以落实。省科技厅要会同宣传部门,进一步加强省科技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