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省文物局要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旅游发展、园林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的管理规定,明确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
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二、完善文物安全措施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市、县、乡级政府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市、县级政府要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登记、发布机制,建立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要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不得对社会开放。
(六)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文物行政部门执行 “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省级年检 ”,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 “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 ”,没有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 “岗位周检、单位月检 ”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县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七)坚决打击文物违法和犯罪行为。各级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追缴涉案文物;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各级文物、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要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救援应急预案,积极与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开展反恐实战演习演练。
三、强化文物安全保障
(八)加强执法力量。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体系运转效能;强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能并加强监管力量,市县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内设安全部门建设,充实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未设立文物局的,要明确文物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并落实与之相匹配的人员力量;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并在文物执法工作中接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将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鼓励各地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基层文物安全。
(九)落实文物安全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文物安全经费落实情况要纳入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文物平安工程,积极鼓励价值突出,符合安防、消防和防雷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向国家争取项目经费。对 “三防 ”风险突出,有重要影响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通过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对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方式参与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十)借助现代科技为文物安全保护提供支撑。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积极建设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监控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公安系统 “天网工程 ”相衔接。探索运用无人机、遥感监测等科技手段开展长城等大型线性遗产及大型遗址墓葬安全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
(十一)树立全社会文物保护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每年至少举办1期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引导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健全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建立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应对处置。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当地政府和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建立督察制度。各地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督察机制。县级辖区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要由县级政府文物、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列入省和市级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省文物局要及时将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文物安全厅际联席会议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察,督察结果要进行全省通报。
(十四)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各地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