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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4-04 08:29:59
       一、调查目的意义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全面查清当前全省土地利用状况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全面掌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细化耕地调查,全面掌握耕地数量、质量、分布和构成;开展低效闲置土地调查,全面摸清城镇及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对存在相关部门管理需求交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进行利用现状、质量状况和管理属性的多重标注。具体任务如下: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以下简称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提供的调查底图为基础,实地调查每块图斑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数量、分布及质量状况,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独立工矿、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2.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对城市、建制镇、村庄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开展细化调查,查清城镇村庄内部商服、工业、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特殊用地等地类的土地利用状况。
       (二)土地权属调查。
       结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
       基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和国土资源管理形成的各类管理信息,结合国土资源精细化管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及相关专项工作的需要,开展系列专项用地调查评价。
       1.耕地细化调查。重点对河道或湖区范围内耕地、林区范围内的耕地、牧区范围内耕地、沙荒耕地等开展细化调查,分类标注,摸清各类耕地资源底数状况,夯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三位一体 ”保护的基础。
       2.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上,查清批准用地范围内未建设土地的实际利用状况,为持续开展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基础。
       3.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在耕地质量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将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评价成果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评价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四)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
       1.建立三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按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及建库规范,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细化调查专项数据库、建设用地专项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和耕地分等定级专项数据库建设,实现对城镇和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权属调查成果和专项调查成果的综合管理。以各类县级数据库成果为基础,组织建设省、市级土地调查及专项调查数据库。
       2.建立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基于三级土地调查与专项调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从县到省的土地调查数据综合分析与服务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数据、专项调查数据与土地规划、基础测绘等各类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综合分析应用,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开发相关应用分析功能,提高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对管理决策的支撑服务能力。
       (五)成果汇总。
       1.数据汇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
       2.成果分析。根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并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等相关数据,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分析。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以来耕地的数量、质量等级、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建制镇、村庄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土地利用集约节约程度;汇总形成各类自然资源数据,并分别对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根据土地调查及分析结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
       3.数据成果制作与图件编制。基于第三次土地调查数据,制作系列数据成果,编制省、市、县各级系列土地利用图件、图集和各种专题图、图集等,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满足各行各业对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需求,最大程度地发挥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综合效益。

       三、调查时间安排
       2019年12月31日为国家统一标准时点,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3月31日前,全面部署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完成各级政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等工作。
       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全省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订。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工作,完成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
       2020年,汇总全省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四、调查组织领导
       第三次土地调查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的原则组织开展。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共同负责相关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工作,并会同省统计局处理涉及数据统计及分析方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协调物资保障和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成果和相关资料;省环保厅负责提供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等相关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等相关资料;省水利厅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等相关数据资料;省农委负责提供农用地质量评价等相关资料;省林业厅负责提供林地数据及权属等相关资料;省测绘地信局负责提供遥感影像、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等相关数据资料;省畜牧局负责提供草地数据及权属等相关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障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调查经费保障
       土地调查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土地出让金安排,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调查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多渠道、多方式保障资金足额到位,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地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吉林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施行。
       各地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按照 “公开、公正、公平 ”的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调查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开展土地调查各项工作,并加强对调查队伍的监管和对调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调查数据,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对土地调查项目实施全流程监管,对虚报、瞒报、篡改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依法问责,同时,落实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在后期应用和管理中发现问题的,依法追责。对调查中所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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