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执法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并公示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否建立了执法人员名录库、是否及时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决定及处罚执行等程序。
(六)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立卷归档是否及时。
(七)检查罚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八)检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行政处罚是否存在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的问题。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二、时间安排
2018年2—7月,各地、各部门组织自查,完善相关工作;8—10月,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并针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实施 “回头看 ”;11—12月,梳理汇总执法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三、检查的实施主体、对象和方法
由省法制办组成执法检查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采取定向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受检单位,主要检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对其他部门实施随机抽查。
主要采取听、查、评的方式。听取受检单位执法情况汇报,查看执法案卷,讲评受检单位行政执法情况。执法检查结束后,省法制办要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反馈意见及问题清单,向省政府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压实行政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部署,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加强指导规范。各级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对省政府行政执法检查通报的事项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和问责,切实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三)真实反映执法情况。各受检单位要按照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安排,全面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本单位执法情况。
五、检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责成有关地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负责人向省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二)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正、反两方面的情况进行梳理汇总,酌情在省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中对有关地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作出加分或者减分处理。
(三)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素质低下、不能适应岗位需要的执法人员,由省法制办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由省法制办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通过的解除暂扣,未通过的予以吊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