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期间,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利用办公设备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票、网上购物等;按规定时间就餐,除按规定参加涉外活动外,工作时间用餐一律不得饮酒。
二、厅机关全体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必须在岗在位、保质保量地做好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因故外出,应及时提供书面请假单(须明事由、地点、时限等),按权限批准后外出、并在返回后即时销假。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包括各类协会)、非工信系统单位人员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期间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在办公楼内滞留,值班人员要对办公楼各办公区进行动态巡视、及时掌握滞留人员情况;确因工作加班须登记入楼人员姓名、所在处室(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入楼时间、事由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办公楼。
(一)因公外出时,机关正、副处长按照《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填报请假报告单,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由办公室备案、留存;其他人员外出,由本处室登记备案。
(二)因私外出请假超过1天(含1天),由当事人填写报告单,经本处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三)审批权限:副厅长、副巡视员、两总师请假由厅长批准;处长、副处长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1日以内由本处室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批准,2日以上由分管厅领导批准。
(四)厅直属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文处理办法》要求,妥善做好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有序衔接的工作。
(一)以省工信厅独立发文一般程序是:承办处室拟稿、处长签字、办公室核稿、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签发、承办处室确定留存份数并对文件内容进行复核、文印室制文(非涉密文件一律通过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电子文件)、办公室加盖机关公章;如发文内容涉及其它处室职能、主办处室要主动与有关处室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涉及处室处长及其分管厅领导会签后由主办处室报厅长签发。
成文后,承办处室要将发文原稿并附2份纸质正式文件送交办公室文书室存档。
(二)联合发文办理:由我厅主办的联合发文程序是承办处室拟稿、处长签字、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字、承办处室送其它部门会签;其它部门主办的联合发文由对口处室审核提出意见、分管厅领导审定、厅长会签、办公室提供机关公章印模。
(三)非常设机构发文办理按权限设定签发并报厅长知晓。
(四)非正式文件发文一般程序是处室拟稿、处长签字、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
(五)办公室应加强收文管理。办公室对接收的公文应区分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收文条件的文件,有针对性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报分管厅领导、厅长签批,按厅领导意见分送相关处室承办,办件涉及多个处室职能、要确定1个综合性处室牵头承办,相关处室将材料报送综合性处室前须经分管厅领导签字把关;对不符合收文条件的、办公室在收文单上注明原因、将文件退原发文单位;一般企业文件须经基层工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驻吉企业、军工企事业单位文件可直报省工信厅。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法律文本(包括规范性文件报备、征求意见复函、各类协议、合同的签署等)管理。
凡我厅的起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征求法规处意见,成文后向法规处提交正式文件7份、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各1份,法规处起草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报送省政府法制主管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省政府法制主管部门、省直其它部门传送我厅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由法规处牵头办理,法规处根据文件内容分送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相关处室提出的意见须经分管厅领导签字把关后交由法规处汇总并起草正式复函、履行必要发文程序后行文;各类协议、合同办理程序是: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草拟协议、合同,送法规处征求意见,法规处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报送分管厅领导、厅长审签,相关业务处室将协议、合同文本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七)做好文件管理工作。工作办结后,承办处室要注明办理情况并及时将文件原件清退回办公室,处室及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文件。
(八)阅读、传达涉密文件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及《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阅后应及时交由厅办公室存放保密文件柜中,个人一律不得留存;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文件;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四、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工作报告制度。
(一)经厅领导批准,处室单独或随同厅领导参加国家、省委、省政府各种会议,如其中涉及省工信厅工作,会后均应向分管厅领导、厅长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按照厅长批示精神转相关厅领导及处室承办落实。
(二)遇有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敏感问题时,要按照《中共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关于及时向厅机关报告本单位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敏感问题的通知》要求,要在事发后3小时或发现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依次向分管厅领导及厅主要负责同志传报。
四、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保持和发扬良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中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体现担当,不得敷衍了事、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对领导交办的事项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接人待物要做到依据政策、热情接待、语言得体、语调温和、耐心细致,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五、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一)按照《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通知》要求,厅机关及使用财政资金直属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 一律通过公务卡结算,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经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处室编报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材料印刷费;能在厅机关会议室安排的会议不得安排在宾馆召开,确需在宾馆召开的会议须经审批后到定点宾馆(饭店)召开。因会议内容需要,必须到外地召开的,应在会议召开地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目前暂行标准为: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其它费用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
(三)按照省工信厅关于贯彻落实《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出差人员凭有关文件在出差前应当填写公务卡消费审批单,按程序报批后出行;出差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出行,出差住宿费执行标准:厅级干部每人每天4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每人每天3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限额标准(详见附表);出差补助费执行标准:每人每天180元,其中伙食补助100元、交通费补助80元,乘坐单位安排的公务车辆出行的、只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交通补助费。
(四)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基层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六、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做好接待工作。
(一)国家对口部委及兄弟省份工信主管部门(包括中小企业、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公务来访,需有对方提供的公函并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公务活动结束后,我厅对口接待处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二)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到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五)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六)接待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七、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一)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机关创业大厦、建设大厦办公楼监管主体,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加强机关办公楼安全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应制定消防救生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台账;在办公楼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图片,普及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开展对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和经常性消防逃生演练,提高应急状态下自防自救能力;组织专业人员对办公楼重点部位、重点设施进行动态巡检,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包括各类协会)、非工信系统驻楼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安全、保密、防火、防盗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确定1位保密、安全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保密和日常安全工作。
(三)机关主楼办公区内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处理;机关其它办公楼发现问题隐患应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处理。
(四)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包括各类协会)、非工信系统驻楼单位要自觉接受办公室、服务中心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整改配合工作,不得在办公楼内违规使用电器、私拉滥接网线、电线、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五)加强机关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坚持法定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动用公车,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现象发生。
八、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本单位工作秩序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厅领导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工作秩序负有监督责任;厅机关主楼办公区安全消防工作由厅办公室配合省管局进行。厅主要领导及分管厅领导将带领相关处室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厅机关对抽检情况将适时予以通报。
九、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个人或处室(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岗位调整、暂缓晋职晋级等相应处理措施。